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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3-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3-5)

作者:教研处 文章来源:安徽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11 15:24:40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3-5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释义] 本条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同时,对社会各界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也作出鼓励性规定。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就我省来说,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使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提高全省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提升全省改革开放水平与综合竞争能力服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提高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应用这项社会公共事务的效率,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引导、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从而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如何履行管理员文字工作的职责呢?首先,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长期规划的编制,为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提供必要的条件,理顺并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要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协调,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当前,应着重研究并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重视不够、关系不顺、职责不清、运转不畅、监管缺位等问题,使《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为什么要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呢?这是因为,语言文字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随时都要使用的交际工具,要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统一,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从日常的说话、写字做起,树立并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的语言文字行为,同时主动地依法监督社会语言文字的使用。此外,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立协调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只有每一个领域、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组织乃至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实现有效监管,从而不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因此,本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推广普通话及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释义]  语言文字工作是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国家意志,是政府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所当然地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但从实际情况看,语言文字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财政支出结构的改变,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职责,提高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应用这项社会公共事务的效率。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摆上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其次,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办事机构的建设,到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此外,要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协调、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当前,要作力解决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运转不顺、管理缺位的问题,把《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释义]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语委),是政府管理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工作部门。一般由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兼任语委主任,由政府所辖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区域内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规划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由于语委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其职能必须依靠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所以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就是语委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语委办一般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语委办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处(科)室序列,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划拨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语委办人事、档案、信息、信访等政务工作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负责对同级语委办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以确保语委的各项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语委及其下设的语委办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语委的指导下,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商业、旅游、工商、市政、文化、公安、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发动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在辖区内深入持久地开展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教育,对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进行实时监测和督查,并依法进行整治。  

文章录入:教研处    责任编辑:j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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