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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全员业务考试公共知识部分材料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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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 一、四项纪律 第一、禁止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及未经批准到校外兼课。 第二、禁止接受家长的财物和宴请及向学生推销资料、商品和保险等商业活动。 第三、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禁止上班前饮酒、在教室内抽烟及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二、八项注意 第一、要尊重学生,不要讽刺、挖苦、训斥学生。 第二、要爱岗敬业,不要不备课或无教案上课。 第三、要爱护学生,不要公布学生的成绩或按成绩排座位、名次。 第四、要严于律己,不要在工作场所打牌或麻将、玩电子游戏。 第五、要为人师表,不要穿拖鞋、背心、无袖衫或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场所。 第六、要廉洁从教,不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要文明礼貌,不要讲脏话、粗话。 第八、要尊重家长,不要指责、训斥家长。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教育与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教师的违纪违规教育分为诫勉和告诫两个种类,中小学教师违反市师德建设的纪律或有关规定尚未达到行政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各级各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家长宴请的; (四)不能认真听取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指责学生家长的; (五)语言不文明,在教学或工作场所讲粗话、脏话的; (六)不注意教师形象,穿拖鞋、背心、无袖衫或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场所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教育一次: (一)诫勉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三)上班前饮酒的; (四)参与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情节较轻的; (五)公开排列学生名次或按成绩排列座位的; (六)不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七)在工作场所打牌、打麻将、玩电子游戏的; (八)未经批准到校外兼课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接受家长礼品、礼金的; (十)有公开歧视学困生言行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一)告诫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 (三)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四)擅自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有偿家教,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不健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商品和保险等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五)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违规补课,屡教不改的; (六)工作敷衍塞责,完不成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成绩低下的; 第九条 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十条 教师违反规定,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群众向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并经查实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教师违反规定应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的,由查实和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诫勉和告诫教育,作出决定的单位或部门应与被诫勉或告诫教育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通知书》和《告诫教育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本人,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存入作出决定的单位。 第十二条 教师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按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教师对给予的违纪教育和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违纪教育通知书或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单位)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变更或撤销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在上级部门复查其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受诫勉教育一次的教师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诫勉教育二次或告诫教育一次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或告诫教育二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分教师的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聘用与否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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